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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且,还有更重要的一点:将官员的收入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
为何这么说?

这就牵扯到明朝贪钱除了薪资低以外的第二条原因了:灰色收入地带太多。

例如老百姓交税,以前缴纳粮食或者银子,在运输中都会有损耗,那么这部分损耗必须老百姓来承担。

张三的税本来是要交1两,因为有损耗,所以必须交14两,其中的04两官方叫法叫做“耗羡”。

那么这个14两是谁定的呢?

朝廷定个概念出来,具体数额还是由当地官员来定。

只要这个权力交给了官员,这就是一个肥差了。

例如王五是扬州知府,借口说最近半年老下雨,耗羡会很多,所以定了个05两的耗羡,交1两银子的老百姓现在要交15两了。

其实最后耗羡可能只有02两,还有03两就到知府口袋里,整个扬州府交税的人如果有300万,这个耗羡的数额可能就会90万两。

如此大的一笔钱,就这样到了地方官员口袋里。

这就是史实!

所以才有那么一句话:三年清知府,十万雪花银。

知府没有贪污,但却在收税的时候弄了一大笔钱。

这样苦了百姓,国库也没有收上来钱。

这就是灰色收入,朝廷管不了,因为朝廷的律法文书里没有定义这是贪污。

灰色收入远远比崇祯将要发下去的赏银多得多。

所以,崇祯真的是要加钱吗?

这根本就是要整顿官员的收入,明确下来以后哪些是官员应该拿的,应该拿的就是合法的,应该拿的钱以外的钱,那都是不合法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