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方涉及违法可以离婚,在秦朝时期男方流放女方得跟着一起流放。

汉初的离婚法律,在各个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。

由于汉代妇女拥有一定的主动离婚权,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喜新厌旧的行为。

而且在汉朝法律中明确规定,“夫死无男,有改嫁之道”,“夫死未葬,就嫁之妇,亦不干法规”。

也就是说,妇女死后没有儿子,改嫁是合乎道义的。

丈夫死了即使还没有下葬,妇女改嫁也不会追究法律责任。

汉代前期的法律认同主动离婚,也认可改嫁。

【在汉代,男子与男子写信,和男子给女子写信,在语气、格式、用辞上并无明显差别。】

男子给长辈或者给兄弟时会用到的敬辞“再拜请”“叩头幸甚”,也用在丈夫给妻子的信件上,说明男子还没到明清时那种,歧视女子歧视到了骨子里。

【在这时期,母亲对于子女婚姻的决定权虽然比不上父亲,但是远超儿子。女子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力,比如当汉朝有女子家中父亲病重无人照顾,女子选择不嫁照顾父亲,会被认为是“至孝”。也有女子因为父母都故去,留下幼弟,也选择不嫁来抚养弟弟,同样得到赞赏。】

汉朝“崇孝”,在婚姻与“孝”之间,“孝道”占据了上风,也因此女子可以凭借“孝”得到一定的赞赏。

比如缇萦救父,缇萦不但让汉文帝废除了肉刑,还得到了封赏,算是有好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