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权人告诉牙人自己想挑选什么样的女子,出典人告诉牙人己方有怎样的女子将要典雇出去。由牙人综合双方需求,撮合成一桩交易。但是这个典当期其实并不一定会遵守,典权人占据主动权,被典当的女子哪怕期限到了也不一定能够回家。而且大部分都是由女子的父亲或者丈夫把女子抵押典当,女子根本没有话语权。
【宋元两代,自然灾害频繁,加上时局动荡,平民生活困苦,典妻再次兴盛,当时吴越之地典妻雇子已经成了固定风俗,官府想要禁止也禁止不了。】
【明清两代到民国期间,安徽宣城、霍邱县、浙江奉化、余姚,福建福安等地区,还保留着典妻习俗。】
【官府其实一直有打压典妻的法律,但是一直有变化。唐律中,典卖□□者,是处以“徒二年”的刑罚,典卖妾,处以“徒一年”的刑罚;而明律规定典卖妻妾者,杖八十。这二者的区别相当之大,也让典妻成为了百姓生活在救急的方法。】
《元典章》记载,江西行省有一件案子,出典人彭六十因为家贫,与彭大三签订典契,将妻子吴阿典与彭大三使唤三年,雇身钱为五贯。
“五贯钱!五贯钱!”班昭气得一边忿忿不平,一边执笔速记。
只是因为五贯钱,丈夫就把自己妻子典当给别的男人使唤三年。
这样的人间惨案,自己不记录下来,怎么能警示女子?
她出生于贵族,后来得宠于帝后面前,从未曾想到民间百姓会因为曲曲五贯钱就把妻子卖给别人为奴,这些丈夫如此无能,连五贯钱都没本事赚到吗?
既然没本事赚到,那又如何欠下的?
【清朝时期,典妻达到了高峰。
清军入关以后,大肆屠杀、抢掠女子,造成女子死伤无数,民间只能通过典妻来传宗接代,哪怕是“康乾盛世”也依旧存在。】